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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提存

2015-03-05 09:40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提存

1. 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提存,就相当于是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释】注意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孳息、提存费用”都归属“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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