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减资情况下的处理:
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假定用权益法)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再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和当期损益(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
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合并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