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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4-11-20 14:11 来源:财考网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的应税服务。

  提供的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的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共31项,其中第20~31项是新增内容。(此处列举其中几点,剩下的部分要看教材掌握)

  (1)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均征收增值税。

  (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5)对企业销售电梯(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并负责安装,属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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