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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份公司监事会

2014-08-20 14:49 来源:财考网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股份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组成及其任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解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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