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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与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解释1】该自然人应为“一个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外资企业。
【解释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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