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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契税法

2014-07-18 09:44 来源:财考网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六种具体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个人互换住房不交)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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