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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即如果是针对不动产,则无需登记就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