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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不实报告、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及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
1.不实报告
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条件1),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条件2)
2.利害关系人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侵权责任产生事由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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