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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答疑:诉讼程序

2016-07-27 15:16 来源:财考网 

大家在备考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时,对于“诉讼程序”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财考网答疑老师根据同学【破产清算诉讼与解散公司诉讼有何区别?破产不也是要解散了吗?】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原题内容】诉讼程序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提示】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有先后顺序。

(2)解散之诉与清算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学员提问】破产清算诉讼与解散公司诉讼有何区别?破产不也是要解散了吗?

【答疑老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时候,可以解散。公司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的目的是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作一个了结。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那么公司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管理人介入,就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分配企业财产,了结债权债务。

其区别:解散和清算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而破产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进行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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