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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讲义答疑: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2016-07-26 10:34 来源:财考网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学员有疑问的题目,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讲义原题内容】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1.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收入)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计税)

【提示】股权转让时收入减去取得成本即为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中可能分配的金额。

【提示】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学员提问】撤资为什么减留存收益,而转让股权不得减留存收益?

【答疑老师解答】对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要确认为股息所得。并不是单纯的理解为减去,也就是说要单独按股息所得考虑,您也可以理解为把这部分单独剔掉。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的时候,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此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尚未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此时税法不确认投资收益,所以不能从转让所得中扣除,不得扣除的金额也不属于销售收入,不作为广告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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