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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讲义答疑:资源税税收优惠

2016-06-16 10:22 来源:财考网 

大家在备考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时,对于“资源税税收优惠”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财考网答疑老师根据此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讲义原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资源税的有( )。

A.开采的大理石

B.进口的原油

C.开采的煤矿瓦斯

D.生产用于出口的卤水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开采的煤矿瓦斯免征资源税。

学员提问:免征资源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疑老师回复:资源税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资源税。

4.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非常规天然气、煤矿瓦斯)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7.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不能叠加)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6)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7)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8.进出口资源税规定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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