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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16-05-17 15:25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 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l/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解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不违法的情形包括:

  ①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②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③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④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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