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银行卡
(一)银行卡概述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种类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作不同的分类。
1.按结算方式的特点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2.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卡(IC)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三)银行卡的发行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应满足严格的基本条件,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四)银行卡的申领、挂失与销户
1.申领
单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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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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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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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2)存入: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
单位卡的持有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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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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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
(2)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有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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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失
银行卡丧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3.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银行卡的,可到发卡银行办理注销。特定情况,如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发卡银行可以直接办理注销。
【提示】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五)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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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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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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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还款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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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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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者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3)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
最低还款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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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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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行卡的使用
1.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注意】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将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2.购物消费
要符合基本流程,简单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