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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2016-05-17 15:00 来源:财考网 

  1.善意取得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动产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交易);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为善意;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⑤物已交付;

  ⑥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链接】遗失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当转让人将所拾得的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真权利人拥有选择权:

  ①或者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真权利人向其请求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

  第三,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法律效果

  ①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②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3.不动产善意取得

  (1)特别构成要件

  ①不动产移转已经登记。

  ②受让人主观善意。

  (2)特别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不动产,但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限制物权)。

  4.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可以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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