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意取得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动产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交易);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为善意;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⑤物已交付;
⑥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链接】遗失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当转让人将所拾得的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真权利人拥有选择权:
①或者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真权利人向其请求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
第三,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法律效果
①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②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3.不动产善意取得
(1)特别构成要件
①不动产移转已经登记。
②受让人主观善意。
(2)特别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不动产,但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限制物权)。
4.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可以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