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2016-05-17 14:57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 破产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解释1】这里的“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财产性权利。

  【解释2】这里的“转让”也包括设置用益物权。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解释】这里的“价格”还包括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只要是设置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都可以撤销。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解释】此处的担保是指“事后补充”提供的担保,而不是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正常的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这里强调的是“未到期”,如果是对个别债权人已经到期的债务清偿的,那么适用的是破产受理前6个月的撤销权期限限制。

  (5)放弃债权的。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的需要支付必要的水费、电费、购买原材料价款等,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非恶意的清偿),不能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016财考网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