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1.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解释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补救。
①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