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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2016-05-17 14:52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1.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解释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补救。

  ①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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