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 票据的伪造
(1)票据上的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真实签章人仍应依自己的签章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解释】任何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均可能发生伪造。
2. 票据的变造
(1)变造与变更的区别。
变造,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的变动。
变更,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解释】《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仍应以自己的签章承担票据义务。但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解释】区分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的变造,其关键在于:凡是涉及票据“签章”的行为均为票据的伪造,其余则为票据的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