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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

2016-05-16 16:00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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