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6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2016-05-16 15:58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1.情形:

  (1)欺诈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处理要求:

  (1)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依法实施暂停上市。

  (2)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 1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

  (1)情形

  ①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④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⑤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处理

  ①尚未终止上市:申请恢复上市;

  ②已经终止上市:申请重新上市。

  4.知错能改后的恢复上市:

  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①全面纠正违法行为、②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③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2016财考网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