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1.情形:
(1)欺诈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处理要求:
(1)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依法实施暂停上市。
(2)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 1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
(1)情形
①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④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⑤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处理
①尚未终止上市:申请恢复上市;
②已经终止上市:申请重新上市。
4.知错能改后的恢复上市:
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①全面纠正违法行为、②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③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