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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主动退市制度

2016-05-16 15:57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主动退市制度

  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

  (1)股东大会决议(特别决议:双2/3):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披露要求:

  ①召开股东大会前,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

  ②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

  ③财务顾问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3)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2.通过要约收购、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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