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股票交易与结算
1.保存期限:
(1)证券公司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2.停牌、停市
(1)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NOT证监会)可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2)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3)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