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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托收承付

2016-05-16 15:56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4、拒绝付款的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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