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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2016-05-16 15:52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则该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2)表见代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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