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客户前董高特加入项目组
(一)在所审期间内担任董高特。
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事务所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二)在所审期间前担任董高特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干的什么工作);
2.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影响还在不在);
3.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有没有机会掩饰)。
措施: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