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调任董高特
(一)前项目组成员
1.项目组前成员担任客户董高特
如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非常严重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下同);如未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不领钱且不参与),则可能因密切关系(情未了)或(来自客户的)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2.项目组现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身在曹营心在汉)。如项目组成员与客户协商受雇事项,应向事务所报告,以便事务所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项目组(能消除影响/但说易行难);
(2)由组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的重大判断(降低影响)。
(二)前关键审计合伙人(公利实体衍生概念)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项目组中负责对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的项目合伙人,或负责对长期资产是否重大减值或重大税项的不确定性作出结论的其他合伙人。
1.直接加入
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需(根据“冷却期”长短规定/量化规定)进行评价。
冷却期规定: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也不担任项目组成员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的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量化规定)的财务报表(年报),则不利影响可以接受。
该报表就像隔离墙:关键审计合伙人既未审计、也未编制该报表,从专业上加以隔离、冷却,进而“脱敏”。冷却期从上期报表审计完成开始到本期报表审计后发布结束。
2.迂回加入
关键审计合伙人因企业合并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董高特,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当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未预谋);
(2)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不领钱)(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且未付金额对事务所不重要);
(3)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不参与);
(4)已就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不隐瞒)。
(三)前任高级合伙人
如前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参与审计业务)加入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评:管理合伙人不参与审计业务,无需通过财务报表从专业上冷却,只须从时间上加以冷却其在管理方面的影响(时间能淡化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