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一)非常严重不利影响/公众利益实体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下列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报表影响重大。
(二)需要采取防范措施/非公众利益实体
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下列信息系统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报表影响重大。
只有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才能提供。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
1.客户认可自己对建立和监督内部控制的责任(不担责);
2.客户指定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有关系统设计和操作的所有管理决策(不决策);
3.客户作出与系统设计和操作过程有关的所有管理决策;
4.客户评价系统设计和操作的适当性及结果(不评价);
5.客户对系统运行以及系统使用或生成的数据负责。
(三)不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如果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2.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