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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审计》知识点:审计客户的经济利益

2016-05-16 14:31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在审计客户中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

  【举例】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审计项目组成员B因为工作忙,授权理财顾问管理其股票账户,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理财顾问通过该账户代其购买了少量甲公司股票。截止2012年12月3日,该股票市值为500元。

  审计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组内的成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及网络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

  主要近亲属:配偶、父母或子女。

  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举例】南方股份持有运达物流公司60%的股份。运达公司2012年实现利润100万元,南方股份2012年业绩良好,实现总利润19000万元,并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分红。运达物流公司审计项目助理人员李明的父亲购买了南方股份的股票1000股。

  3.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4.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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