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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试《会计》基础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

2016-05-16 14:13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1.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1)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直接扣除即可,所以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2)现金折扣。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当现金折扣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

  ①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按照商业折扣处理方法核算。

  ②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应直接冲减折让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③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销售退回的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方式

  ①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②如果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5.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6.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7.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1)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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