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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除了赤裸裸地通过协议锁定、维持或者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外,还可以表现为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限制数量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数量限制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划分市场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