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的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区分赠与与继承:
1.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
2.继承要加以区分: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