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征收的消费税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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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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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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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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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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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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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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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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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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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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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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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销售额÷(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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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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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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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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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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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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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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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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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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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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