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免、抵、退”税办法
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2.营改增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也按照上述“免、抵、退”税办法。
免退税办法:
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