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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债权转让

2016-09-06 17:36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08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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