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可转换公司债券
新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本知识点主要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内容。其他内容在“所有者权益”章介绍。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在进行分拆时:
1.应当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2.再按整体的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4.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每股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