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金融工具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金融工具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与权益**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只有那些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新的权益工具或者购买此前已经发行在外的权益工具的增量费用才是与权益交易相关的费用。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相关费用,不得计入权益。
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复合金融工具,任何与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损益,任何与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权益。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复合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本章不再介绍,参见负债章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