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的举证责任

2016-01-27 16:27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的举证责任

1.监管机关提供的证据: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分析】第(1)、(3)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其余为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2.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形(自证不属于内幕交易):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注会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