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的举证责任
1.监管机关提供的证据: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分析】第(1)、(3)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其余为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2.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形(自证不属于内幕交易):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