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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汇票追索权

2016-01-23 14:43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汇票追索权

一、最初追索权的取得:

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二、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2、汇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3、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三、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权: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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