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收优惠

2015-12-22 14:07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同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1】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提示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提示】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新增)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取得普通发票,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价款)。

(八)非居民企业优惠

1.减征: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是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项目:(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九)其他优惠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业税收优惠(新增)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事项

(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