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1.一般性规定
(1)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2)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3)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4)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2.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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