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5.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