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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014-11-14 10:54 来源:财考网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纳税方式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国家税务局
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 国家税务局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 地方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国家税务局
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国家税务局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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