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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人

2015-10-29 17:01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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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人

1.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2.不得成为收购人的情形:

(1)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2)最近3 年涉嫌重大违法:

(3)最近3 年有严重的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5种情形。

3.义务:

报告 (1)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禁售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锁定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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