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

2015-10-29 16:48 来源:财考网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财考网(www.ck100.com)全面开通了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前往试听课程>>)。另外,财考网特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留置与留置权

1.定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抵押的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动产

2.条件: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物范围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链接】质押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链接】保证、抵押权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2.程序: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总结】给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2个月以上)→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3.顺位: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特色班=逐章精讲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单科120元)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