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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知识:保全措施

2015-10-29 16:29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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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1.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包括:

①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

②劳动报酬;

③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④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3.效力

当事人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1.可撤销的行为

债权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明显不合理价格 高值低卖 以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低值高买 以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2.行使

当事人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效力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范围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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