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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015-10-29 16:13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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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①公司章程;②发起人协议;③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④招股说明书;⑤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⑥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是: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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