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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1.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申请报告;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的程序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6)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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