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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2015-10-29 15:54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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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1.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 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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