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
①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②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③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提示: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需承兑: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到期日 |
2年 |
见票即付: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提示: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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