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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举例】甲委托乙代销货物,此时视同销售货物,甲应当缴纳增值税,但乙收取的手续费应当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共有八项,应按税法意义上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其中,尤其注意第(4)、(5)项的规定,如果是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属于视同销售,应按外购货物成本价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这一规定考生应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规定的第(1)项相结合理解掌握。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第一,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有关混合销售的具体规定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限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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