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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2014-06-11 11:59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1)“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

  (2)“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多种责任的竞合)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性责任,如罚款)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上述责任也可以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2.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一)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1)是国家赔偿;(2)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而最主要是立法赔偿。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

  2.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三类:(1)等额赔偿;(2)少额赔偿;(3)超额赔偿。

  提示:(1)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2)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3)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二)惩罚性责任

  1.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2.在惩罚性责任中,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在现实的立法中,罚款同样是经济法的重要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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